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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规定民间借贷连带担保人拘留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实对于民间借贷连带担保人的拘留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率或者利率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人不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出借人未催告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催告后借款人仍不支付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根据这一条款,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而对于连带担保人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中。
然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中的连带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往往会被追究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日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依法向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向他追偿的事实为抗辩理由。这意味着,即使出借人未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仍然有履行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
另外,关于担保人的拘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逃匿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拘留。对不能按照判决、裁定支付金钱给付的,可以裁定其拘留。”如果连带担保人被判决为担保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而拘留,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非担保人。因此,担保人被拘留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综上所述,虽然《民法典》中对于民间借贷连带担保人的拘留问题未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担保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可能会被追究连带担保责任,但通常情况下不会直接导致担保人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