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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复议机关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行政拘留的决定存在错误、违法或不合理之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拘留的复议机关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由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拘留决定进行复议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拘留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复议机关应当核实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其次,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拘留决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拘留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行政拘留的决定不是基于虚假的事实或证据。
再次,复议机关应当听取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辩意见。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申辩意见,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考虑其意见,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发现行政拘留决定存在错误、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应当撤销或改变行政拘留决定,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拘留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拘留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实和证据审查,听取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