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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以过了三年了还要执行吗
根据中国法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二个月。如果必要,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期满时,如果尚不能决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延长一个月。拘留期限从拘留决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拘留期限的执行可能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发生变化。首先,如果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可能会延长拘留期限。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不明或者可能逃跑,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批准延长拘留期限。但是,这种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必须在原拘留期限届满前提出,并且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案件的特殊情况仍然没有结束,拘留期限届满后,可以再次申请延长拘留期限,但是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必须由公安机关向批准原拘留决定的机关提出,并经该机关批准。
总的来说,拘留期限的延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如果拘留期限已经届满,但公安机关未提出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那么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获得释放。因此,拘留以过了三年还要执行的可能性非常低,除非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提出并获得批准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并且延长的期限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