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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审查逮捕。其中,行政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尚未被逮捕、但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
行政拘留手续的主要程序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具拘留决定书,对于行政拘留的事由、依据以及拘留期限等应当在拘留决定书中明确载明。拘留决定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法人员签发,并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其次,公安机关在出具拘留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工作单位,并告知其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拘留事由。在通知时,公安机关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知情权。
同时,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得采取任何虐待、侮辱或者其他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为。被拘留人有权与律师会见,并可以请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最后,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是否继续拘留。如果认为继续拘留的必要性仍然存在,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逮捕的申请;如果认为继续拘留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应当及时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工作单位。
总的来说,行政拘留手续涉及多个环节,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严格依法操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或者侵犯人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