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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怎么算十五天是重抓起来那天算吗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是十五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拘留的起止时间是以实施拘留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传唤、询问、抄查等行为的时间为准,而非简单地以重抓起来那天为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第六十二条,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为十五天。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拘留的起止时间:“拘留的起止时间,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传唤、询问、抄查等行为的时间为准。”这说明了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以公安机关实际采取行动的时间为准,而不是简单地以被抓捕或者被重抓的时间为起点。
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拘留的起止时间应当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行政拘留行为的时间为准,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具体行为,通常包括传唤、询问、抄查等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是作为拘留措施的一部分,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以这些行为的实施时间为准。
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例判例支持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传唤、询问、抄查等行为的时间为拘留期限的起止时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拘留期限的起止时间,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传唤、询问、抄查等行为的时间为准。因此,如果被拘留人在被重抓的当天并未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询问、抄查等行为,那么拘留期限的计算不应从被重抓的当天开始,而应当从公安机关实际采取行动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