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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取保候审法律咨询
青岛市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一定条件和程序,在取得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可以取保候审在社会上居住或者指定居所,等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在中国,取保候审是一种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措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拘留的必要性依法取保候审。这一规定确保了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批准逮捕前,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没有固定住所,或者居住地与案发地点相距较远,可能逃匿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年老体弱,不适于收押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
(五)需要照顾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其他人照顾的;
(六)对本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七)其他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
这些情形的存在表明了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情况作出了合理的考量。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告人的身份已经查清;
(二)已经了解被告人和他的近亲属的基本情况;
(三)有监护人或者保证人;
(四)可以确定的居住地;
(五)取保候审的方法和条件。
这些条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了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了滥用取保候审权利或者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督检查、出庭应诉、不扰乱秩序、不进行犯罪活动等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这一规定强调了对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总的来说,青岛市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取保候审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合理约束和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