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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量刑包含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了偷税罪。在罪刑量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于偷税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参考逃税数额大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方面,且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从重或者从轻处罚:
(一)逃税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税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逃税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解释条例中,对于”虚开”的定义是指,没有发生实际交易或者发生实际交易但与开具的发票金额不符,或者没有提供货物或者劳务的情形。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偷税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据逃税数额大小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或者未缴纳并不直接相关。但从实际执行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常常伴随着其他经济犯罪,比如偷逃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逃税数额的多少,以及犯罪行为对国家税收体系的破坏程度,综合判决。所以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和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罪名一并审理,但量刑并非是固定模式,而是因案而异,依法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