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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刑事拘留不去可以吗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并非任意适用的手段。拘留决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得违法或滥用权力。在特定情况下,拘留决定可能存在争议,但是否可以不去则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决定作出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其送交审查逮捕的机关。如果在这个时间内未进行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逮捕不予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因此,如果拘留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未送审查逮捕,可以主张不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被拘留的人员有权利申请准许会见近亲属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如果公安机关无故拒绝准许会见权利,也可能构成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可以提出异议。
此外,如果被拘留的人员认为拘留决定违法或者滥用权力,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追究责任。
总之,对于浙江地区的刑事拘留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处理。在确保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