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Appointment Now
损毁基本农田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损毁基本农田的立案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地质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来说,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生产发展、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结合本地区自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范围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损毁审查立案制度,对损毁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立案追究责任。基本农田损毁的行为包括非农业建设、扩大建设范围、侵占、毁坏、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等。对于损毁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的边界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的土地,严禁非农业建设、扩大建设范围等破坏性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对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基本农田损毁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损毁基本农田的立案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地质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对于损毁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