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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2020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的;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用于偿还单位的债务或者支付其他用途的。因此,要构成恶意欠薪罪,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二是拖欠行为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故意拖欠,或者明知拖欠却故意采取不支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律对“恶意”的认定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资金链断裂、破产清算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并非出于恶意,那么一般不构成恶意欠薪罪。而如果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资金,却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将应付给劳动者的款项挪作他用,这就涉嫌构成恶意欠薪罪。
其次,要考虑拖欠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偶尔拖欠一两个月的工资,且后续有补齐的行为,一般不会认定为恶意欠薪罪。但如果用人单位长时间、大额度地拖欠工资,且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就更容易构成恶意欠薪罪。
此外,还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质。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如故意隐瞒自己的资金状况、承诺支付但实际并不履行等,那么其拖欠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罪。
总的来说,要构成恶意欠薪罪,除了需要明确的拖欠行为外,还需要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即故意拖欠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拖欠。此外,法律对于恶意欠薪罪的认定还会考虑其他具体情况,因此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